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转)

发布时间:2019-12-10作者:浏览次数:3239

苏大实验〔201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和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教师科研实验室以及其他校内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对象是指在以上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校内、外各类人员。

第三条根据“全员、全程、全面”的原则,校内各类人员(包括各种临时用工)均有接受、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进入实验室实行准入制,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签订安全承诺书(安全责任状)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

第四条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业务谁主管、教育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实行学校——单位(是指各学院、学部、直属单位及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各单位和实验室是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网”和考核系统的建立、更新,以及法律法规要求须持证上岗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岗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奖惩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细则、资源保障和实验室安全使用手册等;

(二)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三)组织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实验室主任、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研究所负责人、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各课题组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四)组织本单位其他实验室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及进入本单位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非本单位人员等)的教育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材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存档工作;

(六)负责对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单位内部处理,并如实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相关工作程序、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参加单位或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三)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人员“准入制”的实施工作,确保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获得与实验室相关联的知识、能力和持证上岗要求;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坚持“每日三查”,检查各类人员是否有效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具备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向单位或学校汇报。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实验室技术安全门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可分为通识类、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机械防护安全、建筑与土木安全、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及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多个方面,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选择不同的安全技术门类作为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各类人员对参加教育培训内容的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的教育培训,采用网络培训或专家授课形式,主要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内容;

(二)各单位实验室主任、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研究所负责人、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各课题组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采用网络培训或专家授课形式,主要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内容;

(三)其他实验室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育培训,采用网络培训或专家授课形式,主要学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日常安全知识、主要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操作指南、实验室案例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的教育培训,理工农医类累计时间不少于6课时/年,政经文史类不少于3课时/年;

(二)各单位实验室主任、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研究所负责人、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各课题组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理工农医类累计时间不少于12课时/年,政经文史类不少于6课时/年;

(三)各单位其他实验室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安全教育培训,理工农医类累计时间不少于6课时/年,政经文史类不少于3课时/年。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教育培训,获得有效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接触管制实验材料人员教育培训。剧毒化学品采购、领用、使用及管理人员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其他管制材料采购、领用、使用及管理人员需参加学校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教育培训,获得有效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操作的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得有效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的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得有效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教育培训。对实验室违章、违纪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实验室人员应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学习;发生实验室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各单位须制订科学规范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系统完整的法规、制度、技术等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面向本单位全体实验室人员,根据不同的实验室岗位,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全面提升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 考核及准入

第十七条本科生以及各类交流生进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由相应实验课程主讲教师组织实施,未掌握与实验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得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生、留学生、提前进入科研团队或参加大学生创新项目实践的本科生,以及各类培训人员、合作人员和研修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实行“准入制”,未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或未掌握与实验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得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危险性较高实验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实行“准入制”,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作为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涉及特种设备、管制类实验材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等岗位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教育培训由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或委托各单位组织,实行“准入制”和持证上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有关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二)有关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三)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管理人以及各类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以及考核成绩等);

(四)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检查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各类实验室人员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其考核情况;

(四)各类实验室人员持证上岗和“准入制”的执行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例会、档案管理和专家库的建设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中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方式依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送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