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登记管理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转)
发布时间:2023-06-16作者:浏览次数:1047
各单位: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为加强学校实物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效率,依照上述最新规定,结合前期调研和学校实际,现将资产登记管理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固定资产登记
1、《苏州大学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苏大国资﹝2019﹞8号)第三条“固定资产分类及标准”中:“(二)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三)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统一为“单价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设备”。
2、新增固定资产登记时,设备类资产证明材料须增加提供实物及铭牌照片,其他类资产证明材料须增加提供实物照片。照片建议与其他证明材料合并,以pdf或doc/docx格式文件上传(请勿以rar、zip等压缩包形式上传)。为便于后续日常管理,提高盘点效率,系统中已登记的固定资产也可参照补充。
3、《苏州大学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苏大国资﹝2019﹞8号)文件其他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变。
二、低值耐用资产登记
1、《苏州大学低值耐用资产管理办法》(苏大国资﹝2019﹞12号)第三条“低值耐用资产标准”中:“(一)单位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的通用设备”、“(二)单位价值在500元至1500元(不含)的专用设备” 统一为“单位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的设备”。
2、新增低值耐用资产登记时,可增加提供实物照片。照片与其他证明材料合并,以pdf或doc/docx格式文件提供(请勿以rar、zip等压缩包形式上传)。
3、《苏州大学低值耐用资产管理办法》(苏大国资﹝2019﹞12号)文件其他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06-16 16: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