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10-27作者:浏览次数:2693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利于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工人通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各院系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努力建好一支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互融的高水平教学队伍。
院系与人事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更新与补充、提高,根据现代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和科学的核算标准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根据岗位需要选用不同学历的人员充实实验教学队伍。也可试行适当选用优秀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和临时竞聘本科以上学历的社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对各类人员进行合理定编定岗、加强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第四条、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有利于调动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人事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进行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将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新理念引入到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教书育人的新成果。
第六条、实验教学指导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为:按基础(专业基础)6000人时,专业实验 4000人时,计算机上机 12000人时分别合编 1名实验教学人员。人时数的计算包括:计划实验教学时数×实验人数,开放实验按实际实验时数× 1.2×实际实验人数;新开实验按计划实验时数× 1.5×实际实验人数等。
第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
1、实验准备等技术工作人时数编制标准核定为:计算机类 20000人时数;理、工、农、医类 12000人时数。
2、仪器设备总值编制标准核定为:单价 50万元以上每台核定编制一人,单价 10万元以上、不足 5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累计总值每满 50万元核定编制一人,单价不足 10万元的仪器设备累计总值每满 100万元核定编制一人。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指导任务的应按
第六条规定核编。
4、主要工作是参加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在科研编制中补贴。
5、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核定编制标准为:实验教学总人时数 /实验指导人员编制标准人时数 *10% 。
6、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学技术与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核编标准计算外,应另行予以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编制数。
7、实验技术人员调离岗位或缺编,学校人事部门和院系(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定编:
1、理、工、医、药、艺、体等实验室与实践场所多的院系应设实验室工作秘书一人。
2、实验室较少的院系应配 0.5个实验室管理人员。
3、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独立的公共服务单位可视需要配主任 1-2人、秘书 1人。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分别增配 2个管理编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规模大、实验教学任务重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可增加 1-2个管理编制。
5、实验室主任由副高职称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国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术水平高,事业心、责任心、工作能力强,团结合作精神好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但不另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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